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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 今年元旦起取消

日期:2013/3/25   浏览:8314

深圳财政委、发改委联合发文,宣布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今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涉及深圳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包括最为市民关注的房屋租赁管理费。
此前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文,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12项收费与深圳相关。
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在前日向深圳市人大就此事发出建议信,称深圳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正当性一直存疑。特区立法权不能凌驾在国家部门规章之上,不存在优先适用特区法规;在操作上,对《房屋租赁条例》的全面修订可缓之,但应当立即停止其中关于收取租赁管理费的条款。

取消及免征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涉及深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税务发票工本费(包含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2.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3.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4.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免征涉及深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的工本费)
4.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8.房屋租赁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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